新西兰法律在隐蔽录音与骚扰问题上存在漏洞:以总理助理迈克尔·福布斯辞职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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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法律在隐蔽录音与骚扰问题上存在漏洞:以总理助理迈克尔·福布斯辞职事件为例

新西兰总理克里斯托弗·卢森(Christopher Luxon)前副首席新闻秘书迈克尔·福布斯(Michael Forbes)近日突然辞职,这一事件不仅在政治上造成了一定的尴尬,也引发了对新西兰现行法律在处理非自愿录音和骚扰问题上是否有效的广泛讨论。


据《Stuff》报道,福布斯涉嫌在与性工作者的私人会面中进行了录音,其手机中还存有女性在健身房、超市购物,甚至通过窗户拍摄的视频和图像。尽管他已为此事道歉,并表示去年已寻求专业帮助,但警方表示此案未达到起诉标准。


这一事件凸显了新西兰当前法律体系在处理非自愿音频录制、骚扰及图像相关伤害方面的不足。卢森总理对此表示震惊,并表示愿意重新审视现行法律,以保护私人音频记录的合法性。


隐蔽音频录制是否违法?

新西兰法律在《1961年犯罪法》第216H至216J条中禁止非自愿创建、持有和传播亲密视觉记录。这些条款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和身体自主权,尤其是在合理预期隐私的场合。然而,这些条款中的“亲密视觉记录”仅指图像、视频或数字图像,不包括纯音频记录。因此,对性工作者进行的隐蔽录音并不在该罪行范围内,尽管其造成的伤害可能与图像记录类似。


隐蔽拍摄女性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在公共场所进行锻炼或行走的女性进行隐蔽拍摄(包括对衣物覆盖的身体部位进行极端特写)通常不会符合“亲密视觉记录”的定义。因为这些行为通常不涉及裸露、内衣或私密身体活动,且发生在缺乏合理隐私预期的公共场所。除非拍摄方式通过衣物从下方或穿透衣物针对生殖器、臀部或乳房,否则可能仍被认定为合法。


这些行为是否构成骚扰?

根据《1997年骚扰法》,骚扰被定义为在12个月内针对某人实施至少两次特定行为,或进行一次持续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跟踪、监视或任何导致该人感到安全受到威胁的活动。虽然法律中未明确提及隐蔽拍摄或录音行为,但如果此类行为重复发生,可能符合骚扰的定义。然而,骚扰仅在行为人意图或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时才构成犯罪,这在类似案件中可能难以证明。


新西兰法律是否跟上了时代?

尽管新西兰法律对某些形式的基于图像的性虐待行为进行了刑事化,但仍有明显漏洞。例如,2006年《犯罪法》中关于亲密视觉记录的条款是为了应对数字相机普及后出现的隐蔽拍摄(如女性洗澡或“偷拍”)现象。然而,该法律在制定时并未考虑智能手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因此,其定义仅限于特定行为,无法涵盖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未来应如何改进法律?

仅靠不断增加新的罪名来填补法律漏洞(新西兰并非唯一面对此问题的国家)可能并非最佳解决方案。更有效的方式是重新审视法律框架,制定以核心价值观如隐私、自主权和同意为基础的、面向未来的技术中立的刑法体系。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为性别相关伤害提供有意义的保护。


总而言之,福布斯事件不仅是一起个人行为不当的案例,更是对新西兰法律体系在数字时代保护公民隐私和尊严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