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申請定居須繳註銷護照證明 陸委會:可具結
关键词: 陸籍申請定居,內政部,陸委會,梁文傑,陳玉珍,具結,大陸地區護照,兩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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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08 August 2025
內政部預告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要求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陸委會表示,倘若未能取得證明文件,也可採具結方式處理。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要求申請人必須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兩岸條例規定陸籍人士在台申請定居除了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外,也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由於大陸地區人民領用護照比率僅約12%,加上兩岸往來也不是使用護照通行,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一直不容易執行。梁文傑表示,未來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提出沒有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書。倘若沒有辦法提出,或原本就未持有護照,也可以採用具結方式處理。梁文傑強調,具結一定要誠實以告,倘若確實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也會要求當事人剪角護照;後續若發現當事人使用大陸地區護照出國等,將會影響其在台定居身分。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批評,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兩區」架構,如何放棄憲法不承認的護照,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不是重要業務,內政部不要「搞台獨」。梁文杰回應,這與台獨沒有關聯,大陸地區護照是對岸政府所發的公文書,這是公權力證明文件,「我們沒有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只是兩岸之間在互相往來的時候,在通關的時候互相都不使用護照」,陳玉珍對於實務有所誤解。
